沪府办发〔201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促进上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业发展,2009年起重点支持发展光伏装备、薄膜和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适度建设一定规模产能。在光伏装备方面,涌现了一批高效率晶硅还原炉等晶硅电池核心生产装备龙头企业;在薄膜电池及其生产装备方面,形成了多种技术路线研发领先的团队;在光伏电池方面,电池组件产能超过3GW,电池产能超过1.5GW,单晶电池产品转化率达到19%以上。在光伏应用方面,上海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扩大分布式发电利用、实施“金太阳”工程等契机,建成了当时全国最大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京沪高铁虹桥客运站光伏发电等一批光伏建筑示范工程。目前,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已形成一定规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方针,结合上海优势,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创新机制,聚焦光伏核心装备和关键技术,促进产业进步;健全自主创新体系,吸引人才集聚;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示范和连片规模开发应用,培育现代服务产业,形成并保持高端引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