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11-30 13:08:14 太阳能发电网
浙政发〔201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五)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八、强化组织推进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按照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规划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小区建设,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发电集团要切实履行清洁能源建设的社会责任,承担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积极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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