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五)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八、强化组织推进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按照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规划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小区建设,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发电集团要切实履行清洁能源建设的社会责任,承担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积极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