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常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多依附于用能单位主生产线,其运营状况对用能单位正常生产情况有较大影响,如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热电厂冷凝水回收利用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则不同,核心部件仅安装在厂房屋顶,是否正常运营对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直接影响,从而导致用能单位违约成本较低,项目违约风险更高。
其三,从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支持政策角度来看,一则目前实施的“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项目结算涉及多个不同的相关利益主体(如电网、同一屋顶下的若干个工业企业),无形中增加了项目复杂程度与结算风险;二则尽管已有多项国家支持政策出台,项目开发流程及其管理还未完全理顺,补贴具体的落实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面对开发商融资申请时持等待观望态度。
其四,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项目的规模处于“不大不小”的尴尬状态。从吸引投资者的角度,与动辄装机上百兆瓦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相比,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规模过小,考虑到平均交易成本,电站建成后难以吸引资本市场或基金等其他社会资本的进入,严重制约了开发商的项目滚动开发能力;从分散项目风险的角度,与小到装机2千瓦-3千瓦的居民住房屋顶电站相比,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的规模又显得过大,一旦项目发生风险,大量电站组件设备难以迅速找到合适的替代运用场所,光伏设备可拆卸、易转移的优势难以发挥。
三方合力破解融资难题
尽管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存在诸多障碍因素,但仍不失为未来国内光伏终端利用领域的投资“蓝海”。
笔者仅从政府、开发商、金融机构三个角度,就各方如何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难题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针对政府有关部门,建议细化补贴相关政策,尽快理顺实施细节,使产业扶持政策能够尽快起到实效;借鉴德国分布式光伏“强制统一上网、统一以固定电价与电网结算、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的成功经验,使其实际上成为项目融资的担保,鼓励国内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长期融资渠道优势,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
其次,针对光伏电站开发商,一方面开发商应尽量选择用电价格较高、经营稳健的工商业企业作为业主的屋顶,有利于保障项目用电需求、缩短投资回收期限、降低用能单位持续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在项目运作初期,建议开发商以较多的自有资本投入,先以较多的资本撬动较小的项目,以期尽快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在后续的项目滚动开发中再逐步加大项目规模和融资金额,渐进式放大资金杠杆比例。
再次,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议在现阶段结合市场实际,加强市场研究,主动选择具备市场资源以及渠道、主体、股东优势的光伏电站开发商,把握优质主体,帮助其做大做强;针对已建成并稳定运营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利用其稳定现金流优势,创新开发反向融资产品,盘活电站开发商已建成项目资产;利用银行渠道及信息优势,借鉴美国分布式光伏融资市场成功经验,多渠道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手段,拓宽光伏电站长期资金来源。(作者任职兴业银行环境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