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专委会确定无电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技术方案和招投标要求。
第七条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要求进行招标,开展建设工作。
第八条专委会根据工程进展,对项目法人的阶段性建设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中标产品的首次送审、发放前的抽检和审查、入户抽检审查等工作,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九条光伏户用系统发放前,项目法人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验收指南》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是其建设的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法人解决运行维护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相关工作,并对运行维护情况和供电状况进行监测评价。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可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设的方式出资。
第十四条首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各项目建设所在地(州)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按照《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和管理资金,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后,项目法人提出清算申请,清算后的总投资(含国家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如有结余,连同后续到位的国家下拨的运维资金用于后期无电建设和运维。
第六章信息和宣传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法人根据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负责本地区无电建设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每月向自治区无电办报送设备运行和宣传工作情况。自治区无电办将适时考核并通报。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各项目法人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无电建设工作的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本企业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建设运行和信息宣传等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补贴资金,建设资金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央投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