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光电建筑应用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产品生产、安装质量,促进光电建筑应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以下称: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及系统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建金协)依据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登记、创建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按照技术特点分为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等三个类别。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格,经审查合格,由中建金协发给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五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登记的分级。
光电建筑应用产品制造设特、壹、贰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集成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
中建金协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直接向中建金协申请。
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向中建金协申请。
第七条 申请行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上岗证、个人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五)企业生产设备证明(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六)企业产品生产、设计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资格登记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之日上一年年检合格);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区域性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办公场地证明(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五)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后期质保维护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代表企业技术进步的证明资料和荣誉证书(包括新产品、技术专利、工程获奖)复印件;
(七)产品质量证明及近期检测报告(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第九条 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依据其实际具备的能力,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企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受理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