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4-04-02 10:21:10 太阳能发电网
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光电建筑应用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产品生产、安装质量,促进光电建筑应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以下称:企业资格)登记证

 

第十一条 企业资格登记考核由形式审查和实地考核二种方式组成:
形式审查:由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负责纸质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
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的对象、方式、考核内容由专家组提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决定受理的,受理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资料受理机构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组审查后,由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建金协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 通过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登记内容将由中建金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建金协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企业遗失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获得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企业的登记范围将在中建金协、委员会(www.bipvcn.org)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格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对资格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中建金协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行业监管,必要时可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依据标准对企业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项目售后服务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检;
(三)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四)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联系方式、装机量、质量证明等)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发证部门将重新核定其资格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降低等级的获证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可以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一)违反登记程序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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