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光电建筑应用行业市场秩序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填报资料,逃避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企业资格登记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资格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登记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将在“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一)涂改、伪造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