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4-23 10:06:17 太阳能发电网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 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 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admin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