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国家和地区目前已将碳交易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纷纷建立自身的碳交易体系。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准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标志着我
很多国家和地区目前已将碳交易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纷纷建立自身的碳交易体系。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准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碳交易从规划走向实践。目前,7个试点已先后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工作亦正在推进过程中。
我国碳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两省五市”的试点情况看,我国碳交易存在试点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法律约束力较弱、企业认可度较差、数据基础差、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监管标准不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诸多问题。
一是试点工作启动仓促,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2013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2014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而我国试点在2011年底开始部署、2012年开始开展工作、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其影响可能会在未来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之后逐渐显露出来。
二是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约束力较弱。碳交易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必须要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即排放单位只能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分配获得或市场交易购得)来排放二氧化碳(有的也包括其它温室气体),超出部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惩罚的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也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目前试点中,只有深圳通过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过了人大决定,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它试点基本以政府令的规章进行规制,惩罚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个别试点甚至只以红头文件为依据。
三是企业认可度较差,接受政策需要一定的时间。碳交易从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国内企业来说,试点工作的开展是第一次接触碳交易。由于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且利益相关方协商工作较为欠缺,一些企业在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且不了解如何开展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就被纳入其中并被要求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排斥情绪,不仅体现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对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够积极。
四是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基础差。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没有企业层面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因此各试点在起初均面临没有数据的困境。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摸底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回溯的数据相对质量较差,根据这些数据制定的碳排放权试点政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碳排放总量设置过高、碳排放基准值设计不合理等。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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