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专项资金申请、核定补助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作者: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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