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三)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除第十一条规定所附的(一)、(二)之外,还应附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第十三条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除个人光伏外)录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个人光伏报备信息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计量
第十五条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市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门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在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各供电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市电力公司负责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电力公司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评估、信息统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等工作,并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奖励支持。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擅自拖延项目进度导致规模指标失效。
(三)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作者: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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