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0,231,552股。 2.本次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为2014年11月1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为2014年11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70,231,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股东倪开禄为现任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倪娜为历任董事,其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辞去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自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其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注3:股东倪开禄、倪娜存在部分或全部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具体情况为:倪开禄共有315,117,931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315,278,848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倪娜共有54,909,38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54,952,704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四、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2014年10月29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公司将在管理人监督下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限售承诺以及后续的其他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超日太阳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但公司股票正处于暂停上市状态,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正处质押或者司法冻结状态。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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