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改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24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
七、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过程监管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在招投标方面,对于并网运行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和享受各级政策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已经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使用具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 面,要会同安监部门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自觉执行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开展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评价,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在项目建设方面,要及时跟踪项目备案后各 项支撑文件的取得情况,开工条件和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符合条件后及时开工,严防发生买卖项目备案文件的现象。对于已经备案的项目,未 在规定时间建成,导致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不能完成的项目,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投资人在以后年度内提出的项目实行必要的限备。
八、突出抓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 示范区是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载体,承担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责任。根据国家能源局部署,经地方申报,2013年国家能源局确定了第一批示范区(18 个),我省无锡高新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首批示范区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和开发区要勇于担责、扎实工作,确保示范区如期达到创建目标。一要坚定目标。 根据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投资主体编制和两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国家能源局审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2015年底要分别 形成50MW和150MW发电能力。无锡、南通市及两个开发区要抓紧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症结,围绕创建目标,毫不动摇地加以推进。二要落实责任。两市发展 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责任,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责任,江阴复睿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要 承担起开发建设主体责任,协同落实好《示范区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举措。三要狠抓进度。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4〕410号文件明确,到 2014年底未达到20MW的示范区,将取消“示范区”资格。两市及示范区投资主体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如投资主体实力不足,可及时吸引有能力的主体, 壮大实施能力。如屋顶资源协调不力,园区管理部门要主动采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需要国家和省级层面统筹研究解决的,请及时书面报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渔业局,国家能源局江苏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作者: 来源:江苏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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