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那个收益率13%的光伏宝!

2015-05-07 12:03:30 太阳能发电网
光伏宝~绿能宝~宝宝分不清楚~今年以来,这些标榜高收益率的光伏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从前首富彭晓峰重出江湖之作——国内首款以光伏电站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绿能宝”,再到国内首个由央企发起的互联网光伏开发基金“光伏宝”,它们真的能赚那么多钱吗?这种方式帮光伏企业融资靠谱吗?

  “光伏宝”的阿喀琉斯之踵
  乍一看,“光伏宝”已然成为一款光伏电站无敌融资神器。然而,这款神器也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虽然结构设计精巧,但“非法集资”的阴影却挥之不去。(关于“非法集资”,可查看《阿里能解决光伏电站融资问题吗?》)

  涉嫌规避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人数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立法者的解释,该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
  “光伏宝”的设计者应该也想到了这一点。所以,“光伏宝”投资者只是投资于优先级LP财产份额收益权而非优先级LP本身,而且“光伏宝”每一投资者也不必然对应一个优先级LP;而且,单只“光伏宝”产品的投资者上限也被设定为50人。
  但是,如果“光伏宝1期”的最多4,500名投资者因法律穿透适用而被认定为电站开发基金的“隐名合伙人”,纵然再精巧的产品结构设计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规避上述法定人数限制,而被认定为变相非法集资。

  涉嫌违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
  “光伏宝”的实质是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募集优先级LP份额,故而应遵循私募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同时,该办法第12条还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必须是具备一定资产规模且投资标准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光伏宝”10万元起的投资门槛显然很容易被认为有违该项规定。

  “火上浇油”的推介形式
  实践中,私募份额的募集通常是由理财顾问以与投资者私下交流等非公开形式完成的。原因何在?
  根据《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光伏宝1期”的推介是由富盈平台这一互联网公众媒体进行的,恐怕不合相关规定。虽然美国JOBS法案Title II已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形式有所突破,但我们毕竟是在中国。
  涉嫌突破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人数上限、涉嫌违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再加上“火上浇油”的互联网公开推介形式,“光伏宝1期”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变相非法集资,可能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成稿之时,富盈平台上已不见“光伏宝1期”的踪影,原因不得而知。或许是相关方已注意到其法律风险?
  “光伏宝”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光伏电站融资创新,值得我们大声喝彩。然而,创新的同时多关注一些细节,或者能让“宝宝们”走的更远。欢迎评论转发,共同探讨。

  作者声明:本文为个人观点,与本人所任职机构无关,且不构成对任何投资产品的任何投资建议。
  【无所不能特约作者,郭剑寒,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中国律师资格,现于民生银行从事能源类投行业务。曾就职于某著名投资银行多年,在传统能源、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境内外并购交易、股债权融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作者:郭剑寒 来源:财新网-无所不能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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