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单体项目,外加一个公共平台
2015年6月19日,国家能源局向山西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建设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的复函”,其中要求此次批复的1GW新增光伏项目全部采用达到国家“领跑者”计划先进技术指标的光伏产品。经统计,已有33家企业投标50MW项目,23家企业投标100MW项目。
随后大同公布了该示范基地的项目规划:左云县店湾-水窑乡与南郊区高山-云冈各建设500MW光伏电站。这两个片区共划为12个单体项目以及一个公共平台。12个单体项目总量为950MW,包括7个“领跑者”计划项目,每个项目单体容量100MW;5个为“领跑者计划+新技术、新模式示范”项目,单体规模为50MW。此外,50MW为基地公共平台,该平台包括30MW的基地野外光伏测试平台、10MW的光伏电站与大同土壤植被研究示范项目、10MW的光伏电站景观规划研究示范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以上所有项目的建设期为6个月,开发经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
更严苛的门槛
大同“领跑者”项目的招标文件主要从两方面提出了更严苛的招标门槛,一方面是投资商自身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所用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对投资商的要求
1、投资商必须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参与,并申报一种项目类型;
2、投资商净资产必须大于100MW电站所需的法定最低资本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5亿人民币;
3、截至2015年6月30日,申请100MW项目的投资商拥有已并网光伏电站的容量不低于200MW;申请50MW项目的投资商已开发建设(包括已并网运行或建成并网后持有两个完整年以上后转让的项目)的光伏电站总量不低于100MW,并且还要拥有不少于1个研发机构(光伏行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投资商可计入海外业绩,海外投资商应为中国业绩。来自山西的能源企业则单独要求拥有已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总容量不低于50MW,企业总资产超过1000亿人民币;
4、投资商需要在大同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电站开发建设主体,并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按照基地统一要求开展建设、管理、运行、评估并分摊基地公共平台的相关费用;
5、投资商没有不诚信行为,2013年1月1日至今无高价转卖(0.3元/瓦以上)的光伏前期项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