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号文缺乏对批发市场中竞争结构的谋划,售电侧改革难有成效。文件中纷繁的任务设置也并未反映出统一明确的目标,改革方案亟需系统性思维。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标志着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以来,市场化改革终于再度起航。
9号文的突出特征是放弃了5号文以来以“输配分离”为代表的结构分拆路线,转向以促进市场交易为目标的机制改革路线,这无疑成为一项重要进步。不过也要注意到,9号文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其实施需依靠众多配套文件的支撑。然而配套文件却迟迟未能完全出台,反映出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与难解,更重要的是,反映出9号文中存在的隐患。
首先,9号文未对竞争性市场结构形成正确判断。
尽管以往的输配分离观点误解了结构分拆的环节与成本,但其初衷之一,即形成批发市场竞争结构却具有合理性。然而9号文提出的售电侧改革却迅速倒向另一个极端,即适宜结构分拆的环节保持原状,转而引入难以奏效的竞争,从而忽略了批发市场竞争结构的构建。理论和实践均表明,若无竞争性电力批发市场支撑,电力零售竞争不可能实现;即使批发市场充分竞争,零售市场是否适宜引入竞争仍取决于零售侧的需求特征和规制政策。因此,现有的售电侧竞争政策着实令人费解。
实际上,政策界对售电侧与理论界对售电侧的理解并不一致。政策界的理解根源于对计划体制下电力企业“发、输、配、售”职能的传统定位。由于计划体制并不关注这些功能间的技术性和经济性划分,因此沿革下来的传统思路自然把“售”侧重理解为面向最终用户的零售功能,而忽略了批发交易功能。但是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根本技术因素主要来自于供给侧,即发电和电网的技术进步改变了供给侧成本结构,而需求侧的根本特征——缺乏价格响应、无法实时结算和无法跟踪潮流等却难有明显改观。因此,“售”的真实职能不但从发电侧就已经开始,而且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也主要集中于供给侧——这恰恰构成了批发市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由于9号文缺乏对批发市场中竞争结构的谋划,售电侧改革很难取得成效,零售竞争面临走入歧途的风险。对于目前各地蜂拥而起的售电公司成立浪潮,需要政府保持冷静的认识,因为这些所谓售电公司的长期利润很难来自零售环节,而只可能来自于目前仍未出现的批发环节。针对当前问题,必须调整售电侧改革方向,即通过对电网企业实施法人分离,将售电业务与电网业务实现系统的财务分离和功能分离,这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必要基础。
作者:冯永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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