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有序推进我市光伏资源开发利用。2015年9月6日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我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新
(五)制定生态补偿和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企业需制定结合生态治理和(或)设施农业和(或)渔业养殖方面的方案,对适宜种植的土地要实行套种,杜绝土地资源浪费。
(六)规范投资协议签订。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协议管理各项责任。协议签订要明确管理范围,规范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完善项目管理手续。所有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必须重新补签《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和《地役权使用合同》,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有开工的项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由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附件一: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附件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竞标评分细则
作者: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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