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
第三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二)项目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三)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新建项目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发票须标明购买光伏发电板的数量及单价;
(五)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再次申请电量补贴只须提供《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宜通过晋城在线、晋城科技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2015年四季度对2013年1月1日——2015年6月25日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申报,2016年一季度对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发电量补贴进行申报,以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后半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进行申报,第三季度前两个月对当年上半年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进行申报。
项目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依据本地区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的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不足部分在下一个年度预算中补齐。
作者: 来源:晋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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