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台州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若干意见

2015-11-06 14:54:08 太阳能发电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精神,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我
 
  四、扶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级或各区发改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居民家庭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二)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
  (三)优化结算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供电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转拨补贴资金。
  (四)实行电量补贴。对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当地政府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凡是在市区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已取得中央财政相关补助的项目(如“金太阳”项目)不再享受该政策。
  (五)加大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该类企业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各地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计入阶梯电价使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六)推进屋顶资源利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新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物,其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七)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五、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市发改委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指标统筹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大能耗项目配套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的引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及兑现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及引导新建大型建筑物屋顶预留光伏安装条件的工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辖区内屋顶资源利用工作;台州电业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日常运行管理。

  六、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作者: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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