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各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三、工程建设与验收
(六)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年度光伏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原则上为当年主体工程能够完工的项目,电网企业和各区(县)有关部门予以重点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年度中期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清理。
(七)发电主体工程建设。光伏企业应及时办理用地、规划、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项目备案后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尽快开工,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占用光伏资源,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后一年内建成投产,电站项目应在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接网协议约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公共电网接入、改造工程和光伏电站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项目,应提前启动配套电力送出相关工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与发电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九)工程竣工验收。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查。
四、电网接入与运行
(十)电网接入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流程,及时受理接入申请,按规定时限办理接网手续,列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优先办理。对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流程,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接入手续。
(十一)并网调试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光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十二)发电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光伏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与电网企业重新办理并网相关手续。
(十三)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资金转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十四)资金补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网验收报告是申请资金补贴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市光伏项目按并网发电时序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在国家对我市光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后,优先保障年度建设方案内按期投产的项目享受资金补贴。
作者: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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