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1-06 15:11:33 太阳能发电网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各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三、工程建设与验收
  (六)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年度光伏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原则上为当年主体工程能够完工的项目,电网企业和各区(县)有关部门予以重点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年度中期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清理。
  (七)发电主体工程建设。光伏企业应及时办理用地、规划、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项目备案后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尽快开工,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占用光伏资源,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后一年内建成投产,电站项目应在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接网协议约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公共电网接入、改造工程和光伏电站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项目,应提前启动配套电力送出相关工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与发电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九)工程竣工验收。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查。

  四、电网接入与运行
  (十)电网接入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流程,及时受理接入申请,按规定时限办理接网手续,列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优先办理。对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流程,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接入手续。
  (十一)并网调试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光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十二)发电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光伏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与电网企业重新办理并网相关手续。
  (十三)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资金转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十四)资金补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网验收报告是申请资金补贴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市光伏项目按并网发电时序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在国家对我市光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后,优先保障年度建设方案内按期投产的项目享受资金补贴。 


作者: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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