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各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
五、信息管理
(十五)建设信息统计报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组织光伏企业按要求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在线填报工作,并按月将已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和相关建设信息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查。未录入信息平台或未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和相关信息的项目,不予纳入补贴范围。
(十六)运行信息统计报送。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已并网项目名称、规模、并网日期、当月发电量、年度累计发电量等信息。
六、监督管理
(十七)禁止项目开发投机行为。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十八)坚决防止批而不建、批建不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备案管理部门应督促光伏企业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变化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改变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十九)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光伏企业信用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1.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原备案文件作废,五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2.光伏企业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提交备案材料或填报建设信息的,原备案文件作废,三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3.项目有重大改变应申请重新备案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两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4.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超过30%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5.因自身原因在计划开工日期后三个月仍未开工或建设进度比计划滞后三个月以上的,在安排下年度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时不予考虑;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未能按期建成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前,暂缓受理新申请项目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网企业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等工作,对因电力接网和送出影响项目投产发电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相应废止。
2015年10月22日
作者: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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