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9号公告。公告称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被中国人民银行列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等。
八、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
九、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十一、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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