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9号公告。公告称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被中国人民银行列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十三、发行人可以与具有做市商资格的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绿色金融债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五、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
十六、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15日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