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化石能源的应用,国内环境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国能源结构必须调整”,这是当前国内从上至下达成的共识,于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迎来不可阻挡的机遇。
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一线曙光的是,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下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定义、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以及补偿办法等。《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并通过优先调度执行发电合同”。这一规定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基本收益,还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落实优先发电权。
近年来,弃风弃光一直是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掣肘。《办法》是我国能源主管部门在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并实施后,将成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有效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这无疑是可再生能源良性健康发展的一道曙光。
作者:张世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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