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436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分两步取消,本次调整后,符合大工业用电分类要求的中小化肥用电,其电度电价在相应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89元;符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要求的中小化肥用电,其电度电价在相应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422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全部取消,执行相同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3.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5.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作者: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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