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4-06 17:18:24 太阳能发电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在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未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推进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中期,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评估需修订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论证且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已批复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拟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及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国家能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调整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监管,每年编制并发布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监管报告,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和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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