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随着国内外光伏市场持续扩大,国际贸易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持续向好,企业基本面持续改善,但也面临企业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吸引五大发电集团、电网公司、光伏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出资,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业发展,推动兼并重组,规范企业运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发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别投资于光伏电站建设和制造业环节,通过电站环节的稳定收益补偿光伏制造业环节的风险。制造环节主要支持光伏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光伏企业“走出去”,优化光伏制造业全球布局。
引导全球布局,落实完善补贴政策。一是妥善解决国外贸易壁垒,鼓励企业抱团到国外成本洼地或市场潜力大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建厂,优化产能全球布局。二是尽快解决光伏补贴资金发放问题,尽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解决补贴资金缺口问题,落实马凯副总理在无锡光伏座谈会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补贴即由电网公司代为垫付,年度终了再由财政等部门与电网公司进行审核、核算等,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三是完善光伏补贴政策,促进技术进步,对效率低于一定标准的组件不给补贴或少给补贴,同时,鼓励在“领跑者”计划中限定高效组件价格区间,确保高效组件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空间。
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发电全额收购。国务院能源管理和电力监管部门协调各省、区、市补充或修正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将国家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使地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统一;协调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完善电网发展规划,使电网发展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打通东西和南北电力输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国家千万千瓦光伏发电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设,实现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追究赔偿责任,依法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用地性质,规范土地税收政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层面出台明确的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政策,规范地方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标准。一方面提请财政及税务部门出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具体指导意见和法规解释;另一方面,建议参照国家对火电的鼓励支持办法,出台政策对光伏电站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国土、林业、能源、财税等部门应联合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用地政策,明确光伏电站用地性质及范围,对光伏电站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利用性质的按原土地性质管理,鼓励光伏电站建设与农业、渔业等相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016年,国内光伏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预计全年光伏新增装机量将达到20GW以上。
作者: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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