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
三、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分类发展 依据光伏可利用资源条件,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其中,屋顶光伏电站依托合法构筑物实施;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功能基础上推进实施;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流程 (一)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作协议、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荷载复核计算书等材料齐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发改部门及时予以备案。
(二)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农业大棚合规性材料、租赁合作协议、规划、环评、安评、能评及稳评等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三)鱼塘水面光伏发电项目
1.审慎选址。光伏电站项目选址要符合城乡发展、环境保护、地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实施不得影响水资源保护、生态红线保护、里下河湖泊退圩还湖规划实施及配电网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湿地保护范围。
2.依法占用。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用地勘测定界等手段,明确拟建项目涉及的湖泊水面地类、权属及土地权利人。项目实施前,相关土地权利人须依据湖泊水面管理权限,统筹做好租赁协议签署事项。
3.规范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租赁协议以及规划、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审批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保障 (一)强化资源可利用分析。各市(区)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湿地小区建设以及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地面光伏电站,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的可利用资源容量,积极稳妥引导相关项目建设。
(二)加大供地保障力度。对农业大棚、鱼塘水面类光伏电站项目,各市(区)要对照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升压站房配属设施土地计划申报进度,及早下达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作者: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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