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开庭虽双方就不少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但原被告双方整体存在调解意向,除了个别案件,大部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鑫集成之间目前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目前的索赔纠纷。
审理两大核心争议 “由于经过了管辖权异议程序,案件虽然2015年开始,但案件后来移送到南京,南京中院2016年2月重新受理案件,从3月开始陆续开庭。”许峰律师说,南京中院此前已经审理了友利控股、南纺股份等投资者索赔案,均判决投资者胜诉,所以其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方面充满信心。
据许峰律师介绍,从3月到6月的十多次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案开庭过程中,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包括:
一、本案应该有一个揭露日还是两个揭露日?投资者方面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10月17日被告披露了部分违法事实,应该构成一个揭露日,2013年1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作为另外一个揭露日,应该分两段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而被告方面则认为仅有立案调查日一个揭露日。
二、本案投资者的损失是否有系统风险因素?被告协鑫集成方面选取了其他四只股票,认为其他四只股票平均下跌了39%,所以应当扣除39%的系统风险。其认为具体操作应该在每个投资者的买入平均价格上减去39%;而原告方面则认为,被告无法证明什么因素导致了所谓的系统风险,也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故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不予认可,原告方面同时认为,被告选取的四只股票不具有代表性,从2011年12月16日到本案基准日的2013年2月28日,超日太阳股票累计下跌超过60%,而同期,同样因虚假陈述被起诉到南京中院的海润光伏股票的股价,则是累计上涨超过150%,所以很明显,超日太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
据了解,除了上述两大核心争议,原被告在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细节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尤其被告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记录等资料提出了比较苛刻的意见,认为即使对账单上面有投资者的姓名、证券账号等信息,但有些没有身份证号,故不认可这是投资者本人的资料,要求重新补充打印。许峰律师认为,被告所提要求并无道理,但考虑到尽快推进庭审程序,也尽力与投资者沟通进行了补充。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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