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开庭虽双方就不少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但原被告双方整体存在调解意向,除了个别案件,大部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鑫集成之间目前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目前的索赔纠纷。
这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多位参与超日太阳投资者索赔的案律师称,被告协鑫集成在庭审过程中,先申请追加超日太阳的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超日太阳前董事长倪开禄等九名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协鑫集成又申请追加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同样被法院裁定驳回。6月13日开庭当日,协鑫集成方面又申请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方面以超过举证期限等理由裁定不同意。
许峰律师表示,协鑫集成方面相关追加申请主要还是为了拖延时间等考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其代理的90多个案子也均不同意相关申请。前述律师称,南京中院对于案件审限的把握非常严格,如果后续两个月案件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应该会判决结案。
许峰律师所在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还提醒投资者,考虑到超日太阳虚假陈述违规比较严重,后续如果投资者初步符合如下时间条件,仍可向超日太阳破产重整之后的主体协鑫集成发起索赔,即如果投资者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2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或者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后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均可提起索赔。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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