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改委印发《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新能源并网及消纳

2016-08-01 17:50:05 太阳能发电网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电网建设管理,保障电力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跨省辖市110千伏电网项目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三)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五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电网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投资的用户自建接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电网企业,明确接入公共电网的技术条件和系统方案。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应的并网服务。
  第十六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输电线路项目用地事项按苏政办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电网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文件等应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中央管理的在苏企业、省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电网项目,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级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等文件要求,除核电、水电等特殊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对规划内电网项目出具同意办理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依照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电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核准内容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拆迁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电网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管,项目建成后,开展工程验收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网项目,不予核准,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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