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新疆电力体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1.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全面调查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经营情况,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能源基地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电网建设的需求,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摸清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各电压等级间的电价交叉补贴现状,研究探索电价交叉补贴额度平衡补偿机制;调查各电压等级电量传导比例、电能损耗水平等。按照国家有关输配电价改革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电网及电力用户实际需求情况和电网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开展输配电价成本调查及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测算。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2.做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下,结合自治区发展实际,明确自治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范围,科学合理核定输配电成本费用,完成自治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结合新疆地域辽阔、负荷分散、输电线路长、线路损耗大、输电成本高的实际,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补偿。同时,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按照保障民生、合理补偿、公平分担的原则,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4.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自治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平衡账户机制;逐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自治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推进电力交易机构建设
1.成立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组建股份制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明确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既要考虑当前新疆地区国网、兵团、石油、水利等多个电网投资主体各自拥有独立供电营业区的客观实际,为将来构建统一的输配电网体系奠定基础,又要兼顾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的利益诉求,严格按照中发9 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各项组建工作。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2.明确交易机构职能。交易机构在新疆能源监管办和新疆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披露和发布信息、参与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配合进行分析评估、按规定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3.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由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兵团主要电网企业、以及石油和水利区域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的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主要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牵头部门:自治区经信委
配合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三)建立和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1.研究制定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根据国家关于电力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规范,结合新疆实际确定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运行、竞价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安全校核、阻塞管理、紧急事故处理、市场干预、信息披露等基本规范。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2.制定并完善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发电权替代交易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备电厂参与电网调峰实施细则等,建立新疆区域统一、各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参与的电力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和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跨省跨区发电权替代交易试点、调峰等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化机制,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机制等。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3.制定电力市场交易监管办法。开展新疆电力市场建设研究,出台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根据市场建设方案和规则,制定市场交易监管办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公开透明、公平运作、规范运营等情况实施监管。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4.搭建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根据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建设方案,由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场内集中交易系统硬件,开发相关软件,完善现有的市场交易支持系统,建设电力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确保电力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启动现货市场运行提供条件。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5.探索建立电力市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或强制性退出。充分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参与自主交易的电力市场主体应向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牵头部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售电企业,发电企业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