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辽宁电力工业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原标题: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辽宁电力工业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的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结合我省实际,逐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电力行业统筹规划和监管职责,确保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可靠和提高效率。遵循电力行业的技术经济规律,坚持安全第一,效率优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坚持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发挥政府的规划、调节和监管作用,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激发企业内在活力。
3.坚持保障民生和节能减排。保障公益性用户优先购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
4.坚持重点突破和有序推进。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遵循由易到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5.坚持科学监管和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构建共赢的格局。政府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电力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科学监管水平。
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
1.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2016年,进一步开展输配电价成本调查,全面摸清辽宁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电网建设的需求,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为2017年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2.稳妥推进发售电价格市场化。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主体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其价格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结合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适时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扣除低电价老电厂提供的电价空间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二)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4.规范和明确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进入目录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按年度公布全省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目录,并对目录实施动态监管。鼓励优先购买质优价廉和环保高效机组发出的电力电量,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
5.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力电量和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在推进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开展电力市场短期和现货交易机制研究,根据辽宁电源布局、负荷特性、电网结构等因素,适时开展现货交易试点,启动日前、日内、实时电量交易。通过市场竞争引导合理定价,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发电机组最大限度提高调节能力。
6.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直接交易市场模式,除按国家规定在供需严重失衡、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定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对部分或全部市场交易紧急干预或暂停市场交易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
7.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以及满足各类用户安全可靠用电,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的新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用户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推动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等调峰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有力支撑。
8.积极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省级政府间的合作协议,支持电力企业将省内富余的电力电量,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模式输送到区域或全国电力市场进行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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