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光电陷合同纠纷案 被指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016-09-09 09:49:48 太阳能发电网
新三板上最大的光伏企业——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8463,以下简称“正信公司”)正陷入一场纠纷。
  正信光电存11起未决诉讼涉及金额6600万
 
  那么,正信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规?法律上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及内容有无严格及明确的要求?

  从事证券方面的律师李忠轩对记者介绍,如果正信公司8月23日前收到的文件中未包括民事起诉状而仅是诉讼保全的裁定属实,那么在李忠轩看来,即使正信公司只收到保全裁定也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即依法应在25日或之前披露。

  李忠轩如此判定的依据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细则》第四十八条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作出了解释: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正信公司存在披露不及时,正信公司应该在收到法院文件时就披露相关信息,而不是推迟这么久。”

  对正信公司未披露诉讼内容是否属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李忠轩表示,如果证实正信公司在8月23日收到保全裁定、民事起诉状和开庭通知等,但正信公司在8月30日发布的2016年半年报中仍未更新案件进展,可以认定正信公司披露不真实。

  “但至于案例内容的披露是否不准确、不真实,需对案例进行实质了解后才能做出判断。目前尚无法判断。”李忠轩说。

  而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新三板律师孙平则不这么认为,他对记者表示,根据正信公司2016年半年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8.24亿元,而明冠公司的诉讼金额为4800万元左右,并未达到正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所以,正信公司未达到信息批露细则需要及时批露的标准。

  孙平如此说的依据是《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不过,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而正信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庭审,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外,正信公司半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8月30日,公司共有11起未决诉讼,其中正信光电为原告的8起,诉讼金额为5064.67万元,被告的3起,被诉金额为1554.06万元,合计金额为6618.73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8.03%,未超过10%。

  据孙平介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质量一直参差不齐,大部分公司在执行信息披露时往往出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按规定披露应予披露的情形。

  “股转公司应根据挂牌公司的不同层级(如按分层标准)、不同的交易机制等标准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弥补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孙平说。


作者:马金顺 来源: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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