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信委关于下发《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附全文)

2016-09-18 09:44:04 太阳能发电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
 
  二、总体要求

  (四)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政策,立足我省光伏企业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模式、互利共赢、能建则建、注重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保障体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打造光伏产业发展增长的新动力。

  (五)主要目标
   
  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建设一批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20年全省工业企业和园区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50万千瓦。

  三、工作任务

  (六)加强宣传推广,注重示范引导。

  1. 搭建平台:具有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资质的光伏制造、安装企业、工业企业和园区企业自愿报名,各级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需双方对接活动。
2. 培育市场:选择产业基础条件好的工业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宣讲、技术培训和示范建设,组织光伏制造企业与工业企业开展实地参观交流和推广。

  (七)创新建设模式,推动项目落地。

  光伏制造企业和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合作模式。

  1.“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工业企业仅提供屋顶或空地资源,由光伏制造企业对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独立投资、建设、运营。

  2.“投资+建设+移交”模式:由光伏制造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投资建设,运营正常后,把产权有偿移交工业企业。

  3.业务指导模式:由拥有建设条件的的工业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光伏专业公司有偿指导运营。

  4.自建自营模式:由工业企业成立光伏项目公司,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5.合同能源模式: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工业企业签订光伏建设项目运营、分享效益等内容的节能合同,节能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结束后,光伏设备收益归属屋顶方所有。

  (八)明确利益导向,实现多方共赢。

  1.并网方式:根据工业企业的建设条件,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发电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优惠方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时,工业企业用户负责消纳所发电量。拥有屋顶资源的工业企业可收取屋顶租金,也可按所发光伏电量电价优惠等方式合作,具体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鼓励企业参与,做好协调服务。

  1.完备手续:工业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达成协议后,由项目主办方,按省内有关程序,办理项目备案,并抄报同级经信委。

  2.确保质量:光伏建设企业应立足我省光伏产业的实际,优先选择推荐我省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不得限制符合国标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

  3.及时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办方报当地经信委办理并网备案。

  4.规范建设:优先鼓励具备国家及省内发电项目建设资质且在我省有落地光伏项目的承建单位参予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建设中载荷标准、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符合安全性评价和工程规范等标准。 

  四、政策措施

  (十)引导金融支持。各市经信委统一汇总上报达成合作项目情况,我委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好的合作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十一)加强监督核查。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鼓励优先选取我省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光伏及配套产品。具体项目承办企业在申报备案时,应对省内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报备。山西省光伏产业联盟负责组织专家核查,将参与合作的企业,纳入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监督。

  (十二)规范考核机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入当年完成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各市经信委对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各地节能量考核。


作者: 来源: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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