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四)结算方式。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并开具发票。条件成熟时,探索多种电费结算模式。
为降低电费支付风险,可采用预付电费、金融担保等市场主体认可的方式,保证电费的支付。
五、分步实施
售电侧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各专项改革协调推进。可按照分步适时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扩大发用电直接交易。开展发电企业和用户间的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用户的范围。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并对价格进行协商谈判,改变其仅从电网购电的单一模式,培育发电企业与用户的市场参与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二是适时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适应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制度建设情况,适时推进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规范售电公司业务运营模式,明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业务与权责界限,建立保底供电机制,完善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
三是促进售电市场全面开放。适应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实现售电侧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多元化。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运营,健全售电市场的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实现电价的双向传导,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资源的统筹优化配置。
六、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企业涉电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市场进行强制
干预。
(四)强化监管。省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售电侧改革及时开展检查、指导、评估,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合同履行及信用、信息公开、电力普遍服务、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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