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做好售电侧改革工作,结合吉林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2千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增加1千万元,准许售电量可增加3亿千瓦时。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专业人员。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人员和设备的具体数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5.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直接交易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直接交易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标准的工业企业、省级及地方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和电采暖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直接交易。经审核并纳入吉林省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后,直接交易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市场交易,也可以委托售电公司开展市场交易。
一般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户年度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的电力用户须委托售电公司开展市场交易。被委托的售电公司承担一般用户准入初审职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售电公司年度交易资格。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一般用户准入进行复审和公示。
(三)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四、市场交易
(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直接交易用户可以选择向一家或多家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购电,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二)交易要求
组建股份制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按照政府批准的市场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我省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结算凭证,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现货平台竞争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由指定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凡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应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保底价格执行,直至用户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交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具体水平由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