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 ”是浙江省全面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建设国家级清洁能源示范省的关键期,也是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全面化推广的重要阶段。为指导我省 “十三五 ”时期太阳能,特别是光伏发电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浙江省创建清洁能源示范省实施方案》,结合国家《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太阳能 “十三五 ”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编制《浙江省太阳能发展 “十三五 ”规划》。本规划是指导浙江省 “十三五 ”期间光伏发展的重要依据,规划年限为 2016—2020年。
(二)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基地工程
利用宁波、台州、温州等沿海地市的滩涂,逐步建设10万千瓦级大型渔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基地;利用衢州、湖州、金华和丽水等地市荒山荒坡、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化建设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基地,总结已有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经验,加快推动光伏与现代农业种植技术的有机结合,形成集绿色能源、高效农业、旅游观光、科普教育等为一体的10万千瓦级大型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基地。利用水库、河道等水面,加快探索漂浮式、拉线式水面光伏电站技术,示范性建设光伏与水面生态提升相结合的水面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到2020年,全省建成3个以上10万千瓦级大型渔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基地;5个以上10万千瓦级大型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基地以及3个以上水面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三)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
利用乡村已有民用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城市集中住宅小区以及贫困农户等千家万户民居建筑屋顶,标准化、普及化推动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家庭屋顶光伏100万户以上,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左右(规划布局见表4—2),主要如下:
——结合 “美丽乡村 ”建设,至2020年,在全省乡村既有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等,建成家庭屋顶光伏40万户以上。
——结合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至2020年,在全省城乡新建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等,建成家庭屋顶光伏20万户以上。
——结合城市现代化建设,至2020年,在全省城市、县主城区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楼等既有建筑屋顶,建成家庭屋顶光伏20万户以上。
——结合光伏小康工程建设,至2020年,在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婺城、兰溪、黄岩3个区(市)的2014年底调查认定18万户年收入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和2100个省级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开展光伏小康工程建设,建成家庭屋顶光伏20万户以上。
表4—2 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规划布局表
备注:户数按照 2014年浙江统计年鉴统计
表4—3 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实施时序表
(四)光伏先进技术应用工程
积极鼓励互联网、智能电网、先进储能等技术,在大型建筑、工业园区、岛屿、城镇等不同规模范围内,特别是新建区和用能扩容区的探索应用,开展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相结合的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微电网示范项目以及 “互联网 +”智慧能源示范项目等先进技术应用工程建设。
到2020年,全省建设10个以上包含光伏发电的多能互补、“互联网 +”智慧能源以及微电网等示范项目。
(五)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工程
以促进城镇、乡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按照 “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 ”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城镇乡村可再生能源资源,加快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包括嘉兴秀洲区中德新能源示范城市),以及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家庭光伏示范村等建设,积极推动以光伏发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乡供电、建筑和交通等领域应用。
到2020年,全省建成30个500户以上家庭屋顶光伏应用示范镇,100个200户以上家庭屋顶光伏应用示范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计划制定
充分发挥全省太阳能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和重点项目布局,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地方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地方国土、建设、水利、林业、电网等其他规划的衔接。按照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全省地面光伏电站、百万家庭屋顶光伏等太阳能发展年度计划。各设区市要根据年度计划约束性指标,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对大型项目要倒排工期节点。建立光伏发电规划、计划和重点项目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强化政策支持和责任落实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分布式屋顶光伏、地面光伏电站以及家庭屋顶光伏等太阳能发展的支持政策,将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和协调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光伏发展中出现的土地、林地等关键问题,鼓励参照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推进协调机制,建立相应的地方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责任,研究建立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实施过程中的督查考核,形成推进合力,行之有效地推动地方太阳能应用发展。
(三)强化标准建设和试点示范
严格按照《既有民用建筑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用技术导则》和《农村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相关要求,规范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实现太阳能利用设施设备与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探索建立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标准,规范化推进电站建设,切实达到农、渔业增效的效果,保障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高质、有序建设。高标准建设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以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提高示范区光伏组件转化率、光伏系统安装效果、多能互补实施等标准要求,切实达到示范试点标杆带动作用。
(四)强化模式创新和工作保障
鼓励各地深化探索光伏养老、光伏贷等家庭屋顶光伏推广模式,不断总结完善家庭屋顶光伏建设、融资、运维等市场化推进模式。通过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积累可持续、可推广的试点示范成功经验,推动光伏发电等分布式能源供应侧改革,探索区域内直接交易等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工业园区屋顶光伏、地面光伏电站发电直供以及工业园区内光伏发电消纳交易等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需加强太阳能项目专项资金及补贴管理,落实光伏项目税收支持政策,支持光伏项目业主落实项目融资。国网公司有效简化光伏项目并网流程,做好光伏项目并网服务,加快丽水、衢州等电网薄弱地区配网建设,有效提高光伏电价附加结算效率。各地要加大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经济性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推进光伏发电应用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
作者: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