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政策关键点,确保售电侧改革“不走样、不变形”

2016-12-08 10:30:32 太阳能发电网
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下发,确定了第一批10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标志着我国售电侧改革进入到增量配电网业务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的新阶段。在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电力市场建设开始起步、电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关键时期,规范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在政策框架内推进,确保售电侧改革“不走样、不变形”,十分重要。
  (二)准入程序注重便利化

  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许可是《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也是对市场主体准入方式的创新探索,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依托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服务,不但可以简化售电公司的准入程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增强诚信意识;而且,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明确准入条件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也体现了政府职能由审批为主向监管为主转变的要求。这样安排,既可以避免政府行政管理对售电公司准入可能造成的不当干预,也可以防止准入环节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体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

  (三)信用体系建设突出协同化

  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是放开配售电业务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售电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保障,核心要求是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从两个方面突出体现了协同化治理理念:一是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将售电公司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和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注册、融资授信、发行债券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政策关键点

  (一)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内涵

  怎么界定“增量”配电网,是社会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也是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前提。《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这次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内涵,让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一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从“配电设施增量”而不是简单从“供电范围增量”或“地域位置”的角度,明确界定了“增量”的内涵,廓清了认识上的概念误区。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视同“增量”,这就为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提供了重要契机。

  (二)突破了简单按电压等级界定“配电网”的观念

  对于“配电网”和“输电网”的划分标准,各方在实践中始终存在不同认识。一些观点认为,“配电网”和“输电网”应按电压等级划分,22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属于输电网,11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属于配电网,凡涉及220(330)千伏的电网设施均不属于改革范畴;一些观点则认为,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由于园区内用户用电需量、生产工艺、供电安全等方面的要求,220(330)千伏变电站作为终端用户站向用户配送电的情况也较常见。因此,区分“配电网”和“输电网”,重点不在电压等级,而要看其功能,一般而言,将公共属性较强的电力传输设施界定为“输电网”,将用于满足终端用户需求的电网设施界定为“配电网”比较合理。《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

  (三)围绕项目管理做好增量配电网改革实施

  一是以规划为引领开展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规划既是引领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的龙头,也是相关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又是开展电力项目管理的首要环节,还是避免重复无序建设的有效保障。在增量配电网改革过程中,需要统筹存量和增量的协调关系,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辩证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社会投资浪费。因此,更需要以规划为引领,做好增量配电网的项目管理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规划的引领作用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增量配电网建设要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二是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三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以编制规划为首要环节;四是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二是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主要环节。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划分为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和项目建设四个基本环节。文件明确,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在项目管理各环节履行管理职能,做好建设过程的指导协调,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三是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业主。增量配电网项目各方关注度高、资源稀缺性强,既要避免行政指定投资主体,又要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导向,为符合条件的市场投资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参与机会,避免配电业务有序放开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的问题。因此,在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的确定方式上,文件特别强调地方政府要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四是将项目核准与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相结合。文件规定,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这样规定,保证了增量配电项目的核准手续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申请手续无缝对接,减少了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可能遇到的阻力。


作者:凡鹏飞 李嵘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