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输配电价改革与市场化貌合神离

2016-12-29 09:23:50 太阳能发电网
近两年来,输配电价改革不断提速,成为新一轮电改的亮点。针对输配电价改革的普遍观点大致有两个,一是改变电网企业传统盈利模式;二是理顺电价传递通道。相对于传统体制,这两点确实是重要变化和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当下仍鲜有针对既定输配电价政策对电力市场化进程影响的关注。
  4.不能不谈基本电费
  
  谈输配电价还不能不谈大用户电价改革。为什么要把一个中间电价和一个终端电价放在一起谈?原因有二:一来现行输配电价政策的定价依据已与大用户二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的定价依据出现冲突;二来这是“降电价”的客观要求,尤其是通过改革不合理定价政策来降低电价,更应该大力支持。根据政策,基本电费既可以按容量确定,又可以按最大需量确定,这实际上反映出最初政策出台时的纠结考虑:既要回收成本、引导投资,又要促进有效利用。将这两个功能放在一起用同一种价格回收,是否合理?
  
  首先来看成本回收。基本电费涉及的是接入设施的成本回收,类似于一种“浅度输配成本”中的接入部分,据此形成的价格构成了接入共用网络的接入费。在现行输配电价政策下,接入部分如果由电网投资,那么会被计入专项服务成本,从而核入输配电价;而如果由用户投资并交由电网运营,除非电网投入在接入设施的运维成本未被计算电网成本,否则让基本电费再承担所谓成本回收就缺乏依据。当然,大用户接入往往需要共用网络进行配套升级改造,不过这部分投资会进入电网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因此,输配电价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已经消除了基本电费在成本回收方面的依据。
  
  其次来看引导有效使用,这本质上涉及到系统服务定价。系统服务不是仅由接入设施提供,而是由系统中所有资源共同提供。调度依靠电网资产提供这种系统服务,保证用户时刻享受到可靠发供电服务,由此产生的成本包括在输配成本里,这恰是“打包定价”的基本特征。反之,如果允许电网企业在收取输配电价的同时,还能因提供“额外”服务而收益,那么可以判定,现行输配电价政策本身出了问题。在输配电价改革之后,用电行为将受发电价格和输配电价引导。此时再以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作为依据,执行额外的基本电费政策,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在现行输配电价政策不断推广条件下,大用户继续缴纳基本电费,实际上是在承担一种“第二输配电价”,这构成了现实的额外负担。所以,大用户对改革基本电费的诉求也是合理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输配电价政策下,取消基本电费具有充分依据。不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仍提出:“目录销售电价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这实际上是在维持大用户二部制电价,或者说,仍是将基本电费作为二部制输配电价的固定电价部分(此处值得玩味,但不展开)。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过,对这一规定仍有许多支持观点。有观点认为,维持大用户二部制电价是为了 “公平”。此类观点认为,取消基本电费对电网企业不公平,因为不管用户是否使用,设备和电网都在提供服务。分析至此,不妨先剖析一下二部制定价。这一观点看似合理,因为其肯定了二部制这一“形式”的必要性,但却以此回避了定价依据及由此决定的定价水平是否合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极少有二部制是为了促进公平,如果存在公平的效果,那只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以促进效率为前提;其二是政府刻意为之,此时往往伴随效率的极大损失。二部制定价的基本原则是固定成本回收不能扭曲整体定价效率。具体到大用户电价来说,基本电费的收取不能影响用户基于电能价格和输配电价而做出的用电决策。但现实情况却表明,现行基本电费已经在扭曲用电决策。
  
  总之,如果现行输配电价要继续推广,那么基本电费就应该取消。不过,考虑到取消基本电费必然面临种种阻力,或许一些折中方案会更具可行性,好在可选的方案还有若干。一种可行办法是仍保留基本电费,但要基于容量定价的考虑,测算相关接入设施初始投资及全生命周期内的维护投资,同时将电网自建与用户投建之间实施对标。可以预见,以此核算的水平必然会比现有价格大幅下降。当然,即使如此也仍会存在大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但就整体降低的基本电费而言,这对所有大用户都是有利的。
  
  引入二部制菜单电价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设计合理的菜单,不但能提升定价效率(二级差别定价),而且能消除单一二部制下的交易壁垒,这恰恰能应对很多大用户的现实困境。那种天然地认为菜单制就是执行高容量电价加低电量电价与低容量电价加高电量电价的组合的观点,过于片面而且比较基准也不对,这只能表明菜单设计不合理。
  
  三部制同样有可能。考虑到大用户负荷对系统影响较大,在降低基本电费水平的条件下,还可加入引导有效利用的定价部分,从而使定价结构变为:(低)容量电价、最大需量电价和电量电价。最大需量定价的着眼点不是接入设施的使用,而是对整个系统的贡献或影响;重点也不在技术意义的同时率,而是在不同系统状态下的贡献差异,其实就是半个多世纪前由经济学家提出的“Coincident Peak Demand Charge”,即分时最大需量定价。
  
  总之,针对大用户二部制电价的可行改革,要着眼于定价结构和定价水平上,而不是既有政策的修修补补,只要方向是对的,进度快慢可以根据现实条件灵活调整,但切忌以计划思维去理解价格。
  
  最后,笔者想表达的是,为了不忘电改初心,需要我们以市场化为标尺,以还原电力商品属性为基准,去理解每一项改革政策。唯此,电改各方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而不会落于各自为战,彼此掣肘的“囚徒困境”局面。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者:冯永晟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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