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使光伏发电融入百姓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树立全民绿色能源生活的理念,加快推动我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备注:
1.任务分配基于2014年地区户籍人口数量,清洁能源示范县适当增加。
2.建成光伏小康工程家庭屋顶光伏装置户数,按照实际受益户数进行折算。
3.集体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如发电量由住户部分消纳,则按实际户数计算;如全额上网,考虑集体屋顶单户分摊面积较小,按500瓦/户计算。
4.20千瓦以下的农庄等商业屋顶可按照居民屋顶光伏模式管理,按3000瓦/户计算。
作者: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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