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2-14 15:49:12 太阳能发电网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原标题: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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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8日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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