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2-14 15:49:12 太阳能发电网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一注册”。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无须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第九条 “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人声明,填写售电公司信息表(包括关联用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等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承诺切实履行与电网企业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 “一公示”。省电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否则视同接受注册。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中心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对售电公司有异议,可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反映。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三备案”。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包括关联用户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及备案程序。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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