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第四章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有关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每年公布一次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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