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2-14 15:49:12 太阳能发电网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售电公司提供服务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委初步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但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如确需退出,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黑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布。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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