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保险:漫漫长路慢慢行

2017-04-14 10:56:20 太阳能发电网
行业人士指出,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光伏行业的发展目标,确保光伏行业稳定、持续地规模化发展,给市场和投资者良好的发展预期,加大对光伏保险的引导。
 
  从借鉴到避险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光伏保险包括四个主要种类。
  其一,财产保险。主要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是上文提到过的国内首个针对光伏组件的25年期不可撤销型保险产品,还是随后相继问世的类似产品,保险都以确保产品质量为目标,即在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产品损坏时,保险公司赔偿被保人财产损失。还有一类财产险,名为营业中断保险又称作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因这种财产损失所导致的后续损失,是指因物质财产遭受损失而导致投资者的营业受到干扰或暂时中断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险等险种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这样和上述国内第一份涉及光伏电站运营损失险含义相符。
  其二,产品责任保险。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其三,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例如,上文所述赛维LDK为其新型模块购买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性能保证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特别企业风险部门的新型性能保证保险将提供25年期的LDK太阳能模块性能保证,保证最初10年LDK太阳能模块效率保持至少90%,其后15年至少80%。
  其四,政策性保险。相对于上述三种商业类保险,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于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例如,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国信保作为国内唯一一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筛选、指导光伏企业规避海外交易风险,同时帮助光伏企业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并多次及时对数家光伏企业发生的坏账给予高额赔款,有效避免了金融损失。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会针对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以及特定企业面对的特定的一系列的风险制定一整套的风险解决方案。此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海外保险公司几乎对全球光伏保险产品进行了绝对性的垄断,中国的保险公司在光伏市场难以寻找到新的增长点。以此为背景,借鉴国外经验的呼声不绝于耳,有行业人士指出,欧洲的光伏电站项目保险是将来我国应该考虑引进和加以推广的险种。此类保险保障的是电站的整体年平均输出功率,而非组件、逆变器、支架、变电站设备等产品。如果由各种原因使得年平均输出功率低于预期的电力输出,造成项目所有人的年收益损失,则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对组件、逆变器等设备的质量问题,该险种也会提供保障。而设备生产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将由保险公司先行调查确认。在这样的保险服务结构设计下,融资方主要与保险经纪机构对接,由后者设计相应的险种并寻找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时还有外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把关,从而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条。据悉,国内的企业已经开始进行类似尝试。
  但是从国内光伏企业的保险对外合作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着监管和法律风险,从保险业监管角度看,根据《中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业务,都应向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如需要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也需要经保监会批准同意后,通过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来经营业务。但海外保单在监管上存在缺陷,会导致当保单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出现争议时,投保企业不能在中国大陆获得法律支持,同时也会加大未来维权索赔时的司法成本、律师抗辩成本以及对当地法律体系不熟悉所可能导致的司法陷阱风险。此外,投保门槛过高也对企业资金造成很大挑战,免赔额过高无疑会加大赔付困难,条款过于强势,对投保人和权益人不利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再加上诸多保密协议的限制,将保单条款进行了封锁,严令投保人不得对外泄露保单内容。权益人无法了解保单的内容和承保条件,使得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作者:刘梦飞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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