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单体民用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达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经重新审查,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符合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未按照规定传输、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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