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资质〔2017〕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电力业务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
附件2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针对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许可。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大厅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认真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中告知。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大厅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要在受理场所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接受公众对服务大厅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附录(略):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4.承装(修、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