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应该重在调控而非监管

2017-08-01 15:47:37 太阳能发电网
  ●我国当前能源领域的主要问题,更多反映出的是能源市场宏观层面的总量问题、结构问题和区域问题等,这给能源调控立法提出了多重任务。从问题导向看,能源法立法应该重在调控,而不是监管。   ●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一直沿用监管型立法路径,试图通过能源法完成从多头监管体制向统一监管体制的转型,既无必要也不现实。可通
 

  确立能源调控体制机制
  多年来,我国确立了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寄希望于通过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并利用价格杠杆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但到目前,国家对能源市场一直重监管轻调控,能源法的缺位使能源调控体制机制尚未理顺,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能源市场上不尽人意。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分离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是深化国有能源企业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通过能源法,依法确立能源产业调控体制机制和调控原则,在依法调控理念下,建立调控目标决策制度、调控权力配置制度、调控工具搭配制度、调控程序法定制度以及调控责任追究制度,是正确处理好能源调控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合理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能源生产与消费行为,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技术创新,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促进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五个方面构建能源调控法律制度
  一是能源发展规划制度
  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要坚持节约优先战略、立足国内战略、绿色低碳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为实施上述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其第三十章中明确了建立现代能源体系的任务和目标。目前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业已形成体系化的规划群,形成了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相结合、行业总体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相结合的纵横交错型规划格局,具有典型的时代性和指导性特征。
  科学培育和发展能源产业,需要通过能源法的制定。从我国国情和能源发展的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统筹处理好新型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与传统常规能源改造提升、自主创新与开放发展、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以及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的关系,明确不同规划的编制依据和效力,做好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建立高效透明的能源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和能源规划实施监管体系,适时对各类能源规划进行动态评估,确保规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能源结构优化制度
  这些年来,我国在北方和西部太阳能资源和土地资源丰富地区,致力于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在水能资源丰富的西南地区,则借助水电站外送通道和灵活调节能力,大力开发建设多能互补形式的大型新能源基地。可以说,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已经在国家层面形成基本共识,但只有统筹好资源、环境和市场条件,积极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理念,才能在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实现优化目标。 
  基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立法需要充分考虑产业转移与升级、资源环境约束以及能源流转成本,着力于能源生产总量和生产结构、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费结构、能源供应能力和自给保障、能源系统效率和公共服务以及能源低碳环保和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调控制度建设,有效化解实践中弃风、弃光、弃水和部分输电通道闲置等资源浪费问题。能源法一方面需要明确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从而在多能互补前提下推进能源替代,在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的同时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工业、交通、建筑节能和需求侧管理,重视生活节能,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这样才能切实扭转粗放用能方式,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作者:席月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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