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市场建设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
附件3
山西省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发挥山西煤电基地优势,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输出比例,努力扩大“晋电外送”规模。加强与华北、华中、华东等电力输入区域省份沟通合作,完善省际合作协商机制。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我省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构建调度科学、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绿色安全。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以实施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和风电等新能源机组为重点,通过“风火打捆”外送,输出绿色清洁能源发电,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合作共赢。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基础,创新交易模式,建立交流协调机制,促进共赢发展。
(三)主要目标。
依托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和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建立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协调机制。采取中长期交易为主、临时交易为补充的模式,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实现山西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规范交易规则和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标准,合理核定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不同电压等级和输电距离的电网输电价格。按照“谁承担、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跨省跨区辅助服务市场,适度开展现货交易,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衍生品交易,形成成熟高效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
二、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的准入、退出和管理
(一)市场的成员及职责。
1.市场成员。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2.市场成员的职责。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职责按照《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113号)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执行优先发电合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有权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需支付相应费用;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和管理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授权对市场进行干预;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配合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经授权按所在市场的交易规则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按规定披露电网运行方式和约束条件等相关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二)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与退出。
参加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电企业、售电企业和发电企业须经法人单位授权,方可参加。
1.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
售电企业的准入按照晋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要求执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为:
(1)现役省调燃煤机组;
(2)天然气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发电企业。
2.市场交易主体的退出。
市场交易主体退出交易应按年度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三)市场交易的组织和管理。
1.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实行登记、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一个交易平台上进入、退出。准入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应保证登记信息及交易参数真实、准确。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通报。
2.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符合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目录,并对相应目录实施动态监管,对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优先准入。
3.山西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负责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4.参与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在山西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交易,现货市场启动前,市场交易主体可委托电网运营企业代理交易。发电企业进行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应以单台机组为单位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申报,同一电厂的多个机组可集中申报。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5.山西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成交情况,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公布相关信息。
6.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网络约束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并公布相关信息。
7.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市场交易的范围、类型和模式
(一)交易范围。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应以开放市场、优化市场流动性为原则,发挥各级电力交易机构平台优势,积极稳妥地在省际间、区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易。充分发挥山西大型煤电基地优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鼓励“晋电外送”。为促进直接交易价格合理反映电力资源产品价值,在安排计划电量时,原则上应根据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情况,相应扣除发电容量,具体扣除比例由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测算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审定。
(二)交易类型。
1.跨省跨区国家指令性及省际协议性交易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电力运营机构根据有序用电相关规定执行。
2.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区域发电企业之间的发电指标转让交易。
3.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区域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电力交易。
4.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区域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辅助服务交易。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市场交易主体可委托电网运营企业代理交易。
5.跨省跨区电力期货及电力衍生品交易是指不同省份、不同区域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电力期货及电力衍生品交易。
(三)交易模式。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和委托代理交易。根据交易周期可分为长期交易、中期交易、短期交易和实时交易。长期交易是指1年或1年以上的电力交易;中期交易是指1月以上、1年以内的电力交易,包括季度、月度交易;短期交易是指1日以上、1月以内的电力交易;实时交易是指24小时以内的电力交易。
1.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购、售电各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购售电交易,对交易电量和价格、交易曲线、交易时间等协商一致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或者指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公布相关交易信息,各交易主体根据公布的信息,按照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通过审核和安全校核后签订合同的交易方式。初期阶段,输电价根据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由市场交易主体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确定;中期及成熟阶段,输电价执行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价。
2.集中交易包括挂牌交易、撮合交易等。挂牌交易是指有购电需求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市场需求,明确购电量与购电价格,有售电需求的市场交易主体综合考虑输电价与输电网损后,通过自愿认购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撮合交易是指有购电、售电需求的市场交易主体综合考虑输电价、输电网损后,在交易平台上自主申报购、售电量、电价,按照交易规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初期阶段,输电价根据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由市场交易主体与电网运营企业协商确定;中期及成熟阶段,输电价执行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价
3.委托代理交易。现货市场启动前、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市—43—
场交易主体均可委托电网运营企业代理交易。电网运营企业与市
场交易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电力外送的电量、电价和辅助服务的电量、电价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市场交易主体委托代理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电力外送和辅助服务的电量电价上限、交易曲线的峰平谷系数下限等。电网运营企业以不低于委托方的委托约定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
四、市场交易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信息公开机制,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公布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
(二)信用评价。
建立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跨省跨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示。
(三)风险防范。
建立黑名单和违约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加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监管。对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及违法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
(四)强化监管。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电网的公平开放、市场秩序、主体行为、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
山西作为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电基地,是“西电东送”的重要输出省份,应加大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相关政府部门要会同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及电网企业不断完善政策、规则,引导鼓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电力市场交易。同时,加快我省外送电通道建设,夯实“晋电外送”基础。
(二)加强组织协调。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统筹规划与协调指导,并及时向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快速响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促进“晋电外送”。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工作动态,对各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跨省跨区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等实施监管。